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的工作部署,根据梧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梧司通〔2023〕35号)工作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和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进行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截止到2023年11月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信函方式,邮寄至: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102号文化大厦1025室(邮政编码:543003),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jgk224@126.com
意见建议材料中请附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联络沟通。
附件:1.《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1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对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侵占相关资料、实物的或者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轻微破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局部破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损坏的; 2.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不可修复的。 |
1、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附件2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对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当场能够清除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轻微受损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严重受损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刻划、涂污、损坏、擅自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擅自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当场能够清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轻微受损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严重受损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情节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
从重处罚 |
1.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化遗存设施损坏的; 2.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化遗存设施不可修复的。 |
1、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局部改变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大部分改变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全部改变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