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68016 | |
发文单位: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梧文广体旅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 |
是否有效: |
各县(市)文广体旅局,各城区科文体旅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党组2023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对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侵占相关资料、实物的或者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轻微破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局部破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损坏的; 2.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不可修复的。 |
1.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附件2: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对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当场能够清除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轻微受损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严重受损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对刻划、涂污、损坏、擅自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擅自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当场能够清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轻微受损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严重受损的。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对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情节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1.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化遗存设施损坏的; 2.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化遗存设施不可修复的。 |
1.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局部改变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大部分改变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全部改变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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