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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68016
发文单位: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成文日期:
标  题: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梧文广体旅规〔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
是否有效:

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3-11-28 17:35     来源: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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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文广体旅局,各城区科文体旅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党组2023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311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对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侵占相关资料、实物的或者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轻微破损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局部破损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损坏的;

2.违反本条规定,破坏造成相关资料、实物不可修复的。

1.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对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当场能够清除的。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轻微受损的。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严重受损的。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2

对刻划、涂污、损坏、擅自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擅自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当场能够清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轻微受损的。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严重受损的。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3

对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化遗存设施损坏的;

2.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化遗存设施不可修复的。

1.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4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局部改变原状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一般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大部分改变原状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全部改变原状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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