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梧文广体旅发〔2023〕24号)于2023年5月31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与梧州市教育局结合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梧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试行)》)。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的通知》《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准入指引(试行)》共分八个部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机构设置、设施条件、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审核登记、资金监管、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准入指引(试行)》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是指经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类培训机构。
(二)明确机构设置要求。对培训机构的党建引领,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章程及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引导培训机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合法合规设置,着眼解决培训机构“小、弱、散”现象,拥有明确的组织架构。
(三)明确设施条件要求。从培训场所、场地面积、设备器材、生产安全等四个方面对培训机构的设施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提升培训机构场地基础和安全保障。
(四)明确从业人员要求。从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人员管理等三个方面做出了要求,为培训机构人员从业标准提供依据支撑。
(五)明确培训内容要求。从教学内容、培训材料等两个方面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不能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并选用相匹配的学习材料,加强自编材料的内部审核和所有培训材料的备案管理。
(六)明确审核登记流程。明确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到民政部门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审核意见书,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审核登记。
(七)明确资金监管。对培训机构收费提出要求,明确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
(八)明确政策效力。《准入指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要对照本指引进行全面自查,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培训机构在2023年6月底前要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解读单位: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解读联系人:黄力恒
解读联系电话:0774-6022123
关联文件: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梧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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