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梧文广体旅发〔2023〕25号)(以下简称《准入指引》)于2023年5月31日印发,并于2023年5月31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精神,促进全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准入指引》。
二、出台依据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突出问题,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
(二)坚持发展导向。强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养中小学生体育健身兴趣,掌握体育运动技能,锻造顽强意志,促进强身健体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创设一个稳定、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坚持依法行政。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双减”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明确各项措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三、工作目标
深化非学科类培训监管,促进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四、主要内容
《准入指引》共分8大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指引》适用的范围,包括经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负有主体资格登记职能的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
第二部分:机构设置。从党的建设、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章程等6方面作了相关要求。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标准,机构开办流程和章程,机构名称设置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场地设施。从场地标准、场地性质、场地面积、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要求。举办场所、设施设备、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切实提升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基础和安全保障。
第四部分:从业人员。从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人员管理等3方面作了要求。要求聘用教练员应持证上岗,并对合规资格证书、课程要素配比作出明确,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从业标准提供依据支撑。
第五部分:培训内容。从课程内容、培训材料、培训质量、反兴奋剂教育等方面作了要求。要求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高效实施素质教育,对培训时间、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作出明确。
第六部分:审批登记。明确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负有主体资格登记职能的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审核意见书,并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审核登记。此外,明确要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第七部分:资金监管。明确培训机构应合理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公共监督,收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部分:附则。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已设立的体育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对照本指引进行全面自查,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培训机构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解读单位: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解读联系人:梁宇飞
解读联系电话:0774-6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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