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编写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第二条 责任主体
(一)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担领导责任。
(二)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要履职尽责,高质量编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报告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报告时间范围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应涵盖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五条 报告方式及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方式及时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编制并向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二)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并编制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集中发布报告
(一)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机关的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统一报告格式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布的统一格式编制,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列入业务培训内容。
第九条 监督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现象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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